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省直有关部门,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国网河北省电力有限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各市场交易主体:
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发改价格规〔2019〕1658号)有关要求,结合本省实际,经省政府同意,并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备案,现将我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总体要求
坚持市场化方向,按照“管住中间、放开两头”的体制架构,充分考虑我省电源结构特点,积极稳妥有序推进燃煤机组上网电价机制改革,加快推进电力价格形成市场化,为实现有序放开竞争性环节电力价格,逐步确立市场在电力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奠定坚实基础。
坚持“有序推进、有效衔接、保障供应、放管并重”的原则。既强化改革力度,又注重改革弹性,使燃煤上网电价机制平稳有序推进;既强化整体谋划,又妥善处理各类电价关系,使改革措施有效衔接;既加快推进电力市场建设,又着力完善各项配套措施,确保电力市场安全平稳运行;既强化价格监管,又健全风险防控机制,确保上网电价机制合理形成。
二、改革措施
(一)实施“基准价+上下浮动”的价格机制。取消煤电价格联动机制,将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机制改为“基准价+上下浮动”的市场化价格机制。基准价按我省现行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确定,浮动幅度范围为上浮不超过10%、下浮原则上不超过15%。河北南网基准价每千瓦时0.3644元(含税,下同),河北北网基准价每千瓦时0.372元。基准价和浮动幅度范围根据国家政策适时调整。依照电力体制改革方案开展的现货交易,不受此限制。
(二)充分发挥市场化价格机制的作用。现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燃煤发电电量,具备市场交易条件的,具体上网电价由发电企业、售电公司、电力用户等市场主体通过场外双边协商或场内集中竞价(含挂牌交易)等市场化方式在“基准价+上下浮动”范围内形成,并以年度合同等中长期合同为主确定;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燃煤发电电量中已按市场化交易规则形成上网电价的,继续按现行市场化规则执行。
(三)保持公益性电价基本稳定。燃煤发电电量中居民、农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暂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用电对应的电量,仍按基准价执行;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用户用电价格,继续执行各地目录电价。其中,居民、农业用电继续执行现行目录电价,确保价格水平稳定;实施“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燃煤发电上网电价,2020年暂不上浮,确保工商业平均电价只降不升。
三、配套改革
(一)健全销售电价形成机制。通过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的工商业用户用电价格,包括市场化方式形成上网电价、输配电价(含交叉补贴和线损,下同)、政府性基金,不再执行目录电价。
(二)保持绿色发展电价政策稳定。纳入国家补贴范围的可再生能源发电项目上网电价在我省基准价(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以内的部分,由省级电网结算,高出部分按程序申请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补贴。光伏扶贫电站、垃圾焚烧机组等上网电价及省内补贴部分仍按现行政策执行。进一步完善燃气发电价格形成机制。
(三)严格执行环保电价政策。执行“基准价+上下浮动”价格机制的燃煤发电电量,基准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仍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的电量,在执行基准价的基础上,继续执行现行超低排放电价政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完全放开由市场形成的,上网电价中包含脱硫、脱硝、除尘电价和超低排放电价。
(四)规范交叉补贴调整机制。以2018年为基数,综合考虑电量增长等因素,在核定电网输配电价时统筹确定交叉补贴金额,适时调整交叉补贴政策,平衡电网企业保障居民、农业用电产生的新增损益,疏导工商业电价倒挂矛盾。
(五)稳定民生采暖型燃煤背压机组电价政策。对民生采暖型背压机组实行两部制电价,非供暖期执行价格主管部门确定的容量电价,供暖期上网电量按所在电网燃煤机组基准价格执行。
(六)逐步完善辅助服务电价机制。适时推进通过市场机制形成燃煤机组参与调峰、调频、备用、黑启动等辅助服务的价格,以补偿燃煤发电合理成本,保障电力系统安全稳定运行。
四、保障机制
(一)强化电力保障。居民、农业用电电量以及不具备市场交易条件或没有参与市场交易的工商业用户电量,由电网企业保障供应,主要通过优先发电计划保障,不足部分由所有参与电力市场的发电企业机组等比例保障。
(二)建立工作机制。成立由省发展改革委牵头,省工业和信息化厅、省财政厅、省生态环境厅、省国资委、省市场监管局、电网企业、燃煤发电企业参加的“河北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协调解决具体问题,推进各项工作有序开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牵头组织实施本方案,研究制定相关价格政策,并持续完善电力市场准入机制。各单位根据职能分工,及时研究解决改革中出现的问题,做好政策解读,加强舆情监测,及时回应社会关切,确保改革顺利实施。
(三)加强市场监管。充分依托现有电力交易市场,积极发挥市场管理委员会作用,完善市场交易、运行等规则,规范市场主体交易行为,保障市场交易公平、公正、公开。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及时查处电力市场中市场主体价格串通、实施垄断协议、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等违法违规价格行为,以及地方政府滥用行政权力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鼓励市场主体参与价格监督。依托市场信用体系,构建市场主体价格信用档案,对价格违法行为予以联合惩戒。
(四)建立监测和风险防范机制。建立电力市场价格监测报告制度,定期监测发电交易价格波动情况,评估价格波动的合理性。河北电力交易中心要按监测要求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报告电力交易结果。当交易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依法及时采取干预措施,确保燃煤发电价格形成机制改革平稳有序推进。
(五)完善市场准入机制。坚持市场化方向,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市场规则和运营规则开展电力市场建设,除居民、农业、重要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等行业电力用户以及电力生产供应所必需的厂用电和线损之外,其他经营性电力用户的发用电计划原则上全部放开。
五、有关要求
本通知自2020年1月1日起执行,其余未尽事宜按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的指导意见》要求执行。各地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请及时函告我委。
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19年12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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