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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工程建设项目取得施工许可提质提速提效实施方案

    成文日期:2020-10-14        

为深入开展“三创四建”活动,进一步做好“六稳”、“六保”工作,提高取得施工许可效率,加速企业开工与生产经营进度,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质、提速、提效,在巩固现行改革成果基础上,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改革目标

通过加强项目前期策化生成,前置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将现有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三个阶段全部事项实行并联审批,通过“一次申请、统一受理、并联审批、一口出件”形式,创新再造审批流程,到2020年9月中旬,实现社会投资项目取得施工许可“一次办”,政府投资项目取得施工许可“两次办”。改革后,取得施工许可的审批用时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申报材料精简40%以上,实现审批过程全程电子化,办理施工许可效率位居全国前列。

二、改革原则

(一)坚持国家要求与唐山实际相结合。贯彻落实国家改革精神,立足我市实际,努力争取全省深化改革试点,以项目早落地、早开工为核心,加大探索创新力度,争创具有唐山特色的可复制可推广的经验。

(二)坚持目标导向与问题导向相结合。以在全省“争第一、创唯一”为目标,全面梳理适应市场主体需求存在的问题,查找与先进地市存在的差距,有针对性深化改革措施,推动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质的飞越,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三)坚持优化服务和强化监管相结合。切实推动政府职能从重审批向强监管、优服务转变。凡是在审批中提出简政放权举措的,应同步配套制定事中事后监管措施,形成闭合管理,确保减事项不减责任,放权限不弱服务。

三、改革范围

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城市基础设施工程,不包括特殊工程和交通、水利、能源等领域的重大工程。

四、改革措施

(一)“一个窗口”提供综合服务

将现有的立项用地规划许可、工程建设许可和施工许可三个阶段分设的受理窗口,整合为一个“综合受理”窗口,由上述3个阶段牵头部门派人共同组建,按照“一次申请、统一受理、并联审批、一口出件”原则,实现一口对外。

(二)加强项目前期策化生成

依托“多规合一”平台,统筹项目建设条件和建设要求,开展项目预选址、合规性审查、空间协调、部门意见汇总等工作,确定项目建设条件(包括规划条件)、建设要求(包括市政管网管径走向等)、审批类型、审批流程、审批事项清单、审批材料清单(包括需做评估评价和报省审批事项清单)。最终策划生成的规划预选址意见、建设条件与选址意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审批内容应保持一致,并作为工程设计方案服务协同和联合审查的依据。

(三)调整审批时序

将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前置。建设单位通过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申请进行工程设计方案服务协同,在完成所有环节后,对最终确定的工程设计方案进行联合审查,符合条件的由资规部门出具方案联合审查意见书;方案确定后,建设单位可组织开展水土保持方案等评估评价报告编制、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等相关工作。

(四)全面实施并联审批

通过加强项目前期策化生成,前置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将立项用地许可阶段、工程建设许可阶段、施工许可阶段合并为一个阶段,实现社会投资项目“一次办”取得施工许可;以开展工程招标确定施工单位为界限,划分初步设计及概算审批和施工许可两个阶段,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两次办”取得施工许可。

将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或备案、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一并办理)以及涉及其他情形的审批事项实施并联审批,实现社会投资项目“一次办”。

将政府投资项目建议书审批、建设项目用地预审与选址意见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初步设计审批等主要审批事项作为第一阶段并联审批事项,将建设用地(含临时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国有土地划拨决定书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质量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与施工许可一并办理)以及涉及其他情形的审批事项作为第二阶段并联审批事项,实现政府投资项目“两次办”。

(五)优化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

将现行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涉及的审批事项全部作为政府内部协作事项,用征求相关部门意见方式替代行政审批。同时将建设工程文物保护和考古许可,宗教活动场所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审批,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建设项目安全条件审查等审批事项纳入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中;不涉及上述事项的项目,其审批或审查事项的申报材料仅保留工程设计方案一项。移动、电信、联通等通信单位在方案联合审查中,按照“一家通过,即为合格”的原则,简化审查环节。工程规划许可证不再作为办理施工预许可、施工图设计、施工图审查、水土保持方案等报告编制、审批以及前期物业服务招标的要件,上述事项凭工程建设设计方案联合审查意见书办理即可。

(六)取消行政部门施工图联合审查环节

取消现行行政部门的施工图联合审查环节,将消防、人防、安全技术防范设施、防雷装置设计、建筑节能、绿色建筑、光纤入户通讯设计等技术审查并入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由建设单位委托施工图审查机构进行审查,并采取自审备案制,由施工图审查机构依托河北省施工图审查管理系统对施工图进行技术审查,承担技术审查责任,审查合格即为备案。市住建局牵头,会同行政审批、城管执法、人防、教育、卫健、体育、民政、国安、文旅、公安交警、燃气、热力、自来水、排水、通信、广电等单位共同编制统一的施工图审查标准,明确审查内容并对社会公布,审图机构按照审查标准对施工图进行审查后,出具相应的审查合格书。

(七)调整施工前期进场条件

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建设联合审查意见书,确定施工单位后,可按照“六个百分百”要求先行开展场地平整和扬尘治理等各项工作,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机构同步介入监管。

(八)精简社会投资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审批服务环节

对未直接使用各级公共财政投资进行建设,地上建筑面积不大于10000平方米,地下不超过一层且地下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平方米,功能单一、技术要求简单的新建、改扩建项目及内部装修项目(包括办公建筑、商业建筑、公共服务设施、普通仓库和厂房,具体以简易低风险工程建设项目“一次办”审批流程图为准),立项全部实行备案制;符合城乡规划或建筑用途管理相关规定的,无需开展交通影响评价、水影响评价、节能评价、地震安全性评价等评估评价工作;取消工程设计方案联合审查,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直接报批工程设计方案,实行取得施工许可“一次办”,“一次办”事项包括企业投资项目备案、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应建防空地下室的民用建筑项目报建审批、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核发(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安全监督手续和人防工程质量监督手续一并办理)、市政公用设施报装、市政设施建设类审批、工程建设涉及城市绿地、树木审批,其余事项无需办理,纳入事中事后监管;取消内部装修项目以及独立单体地上建筑面积小于5000平方米、且地下建筑面积小于2000平方米的新建扩建房屋建筑工程项目(特殊工程和设计规范有特殊要求的除外)的施工图审查,设计质量安全责任由设计人员承担,监管部门进行事后监督检查。

(九)简化临时建筑规划管理方式

建设单位在签订土地出让合同后,为服务项目建设而搭建的施工用房、售楼处、堆料仓库等辅助性临时建、构筑物可采取告知承诺方式,直接到属地规划部门领取临时规划许可证,做到“拿地即开工”。临时建筑如需后续保留,可通过纳入项目工程设计方案总平面图或规划变更的方式予以处理,不作为未批先建处理。

(十)调整施工许可审批范围

将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限额调整为工程投资额100万元以下(含100万元)或者建筑面积500平方米以下(含500平方米),符合土地和规划要求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可不办理施工许可证,工程监督机构不开展质量安全监督检查、不对工程竣工验收进行监督,建设单位通过我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向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推送相关项目信息、上传质量安全承诺书后即可开工建设,并由建设单位自行组织验收。

(十一)实施取得施工许可全流程电子化

取得施工许可实施全过程网上办理,对非涉密项目或事项取消纸质申报材料。通过全面应用“身份认证”“电子签章”“电子证照”“电子档案”,建立“企业线上申报、部门并联审批、材料自动流转、证照电子生成、档案在线归集”的建设项目审批全程电子化办理新模式。

(十二)进一步推广“区域评估”

持续优化区域评估工作机制,增加纳入区域评估范围的事项和实施区域评估的项目数量,强化评估评价结果与建设条件集成、项目生成、部门审批的综合运用。每个县(市)区应在现有园区(片区)的一个功能区进行区域评估;省级及以上开发区新增建设用地需开展区域评估工作。

(十三)进一步强化中介机构管理

吸取先进地市经验,制定中介机构管理服务规范,将勘察设计、施工图审查机构、各类评估评价事项报告编制机构及其服务事项全部纳入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平台进行统一管理,明确服务流程、标准、时限和收费等情况,综合评定中介机构服务质量,并纳入信用评价管理。

(十四)优化“一张表单”整合申报材料

按照改革后新审批流程和精简事项、材料等情况,更新完善“一张申请表单”“一份办事指南”“一套申报材料”。进一步简化审批事项申报材料,对能够通过信息查询或共享等方式审查的材料,不再作为申报材料要求建设单位提交。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市一港双城办)牵头负责综合、协调、督导等工作;市行政审批局牵头,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配合,负责改革措施和具体工作的推进落实;市直各部门、属地政府按照工作要求,按时落实各项具体改革任务。

(二)健全改革配套制度。研究出台系列配套政策,进一步明确部门职责和工作规程,规范审批行为,确保审批各阶段、各环节无缝衔接。依托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建立健全督办督查机制,实时跟踪审批办理情况,对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全流程实施督查。对发现的问题坚决整改,对敷衍塞责、延误改革、整改不力的严肃问责。

(三)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各相关审批部门要加强与监管部门的沟通,及时将审批结果告知监管部门。各监管部门要按照“双随机、一公开”要求,建立健全与审批改革相适用的事中事后监管办法,对企业违反告知承诺制或法律法规等有关规定的行为,及时报送工程建设项目审批管理系统,计入信用信息管理。对被纳入不诚信名单的企业,各相关审批部门可不允许其通过告知承诺、容缺受理等方式办理有关手续,依法从严审批,实现“一处失信,处处受限”。

(四)开展宣传和培训。市直各单位、各县(市、区)政府要全面公开改革方案、审批流程、办事指南,加强对改革工作的宣传,及时回应群众关切,增进社会公众的了解和支持,营造良好舆论环境。各部门要定期开展业务培训,提高基层审批人员政策水平和业务熟练度,确保各项措施落地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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