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山市人才项目资助管理办法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共唐山市委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凤凰英才”计划加快建设人才强市的意见(试行)》(唐发〔2018〕11号)精神,加强人才项目资助(以下简称人才项目)管理,促进创新创业人才培养,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人才项目是指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批准,或报经上级部门批准设立的各类人才培养资助项目。主要包括国务院、省政府特殊津贴专家、国家“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省“三三三人才工程”人选、省“百人计划”人选、博士后科研工作站(创新实践基地)在站博士、专家服务基地服务专家、留学回国人员、高技能人才等受资助在我市开展科学研究、技术创新、产品研发、人才培养和企业培育等工作的项目,以及通过柔性引进高层次人才破解关键技术和制约学科发展瓶颈的各类科技创新项目。
第三条 人才项目立项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实行尊重科学、提倡竞争、鼓励创新的方针。
第四条 市人社局具体负责项目的评审和管理;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直相关部门负责本地区、本部门项目申报及实施中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 人才项目资助类别与额度
第五条 申报的人才项目,通过市级立项,资助类别分为:重点资助、一般资助、小额资助三类。
第六条 申报项目研究水平达到国际先进、国内领先,且研究方向符合我市产业体系,应用前景广阔,有很强自主创新的项目;或在我市区域内创办企业,且申报人为主要负责人或主要股东(股权比例不低于30%)、企业注册时间不超过5年,其产业符合或引领我市产业发展方向、主导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有较好市场发展前景和预期经济效益的给予重点资助,资助额度为10-20万元,特别优秀项目50万元。
第七条 申报项目研究水平达到国内先进或省内领先,且具有示范带动作用、能提高行业整体技术水平的给予一般资助,额度为5-10万元。
第八条 申报项目在所从事行业中具有前期储备和成果支撑,创新性强的给予小额资助,额度为1-3万元。
重点资助和一般资助的重点为创新创业和理工类研究项目,小额资助的重点为社科类研究项目,根据项目的研究价值确定资助额度。通过省级立项的,根据实际,由市人才发展资金给予省标准最高1:1配套资助。
第三章 人才项目申报
第九条 申报人才项目的人才(以下简称申报人)应为所申报项目的负责人,年龄一般在50周岁以下,应具有良好的学术科研道德,有一定的研究工作经历和组织协调能力。
第十条 申报人按照相应类别资助项目的具体要求,通过所在单位及上级主管部门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报材料。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的研究内容已从其他渠道获得资助的,应当在申报材料中如实说明。
第十二条 申报人应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伪造、编造申报材料。
第十三条 申报人所在单位为项目承担单位(以下简称项目单位)。项目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指导申报人进行项目申报工作,审核项目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并签署意见,在规定时间内报送申报材料。
第四章 人才项目立项
第十四条 人才项目的立项程序为资格审查、专家评议、立项批准。
第十五条 市人社局负责按照各类项目立项的具体要求,对申报材料进行资格审查,并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评议。
第十六条 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评委在充分讨论的基础上,提出建议资助项目名单及资助额度,择优向省人社厅推荐。
第十七条 市人社局负责履行批准程序,并及时将批准结果通知各相关部门和项目单位。
第五章 人才项目实施与管理
第十八条 项目单位应在项目批准立项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组织申报人签订人才项目任务合同书(以下简称任务合同书)。
第十九条 任务合同书签订后,市人社局将资助经费拨付项目单位,由申报人按规定支配。
第二十条 项目经费应单独建账管理,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截留或挪用等。
第二十一条 申报人应按任务合同书约定要求,及时开展工作并按年度书面报告项目进展情况。
第二十二条 在资助期内,市人社局对项目研发进度,阶段性成果,经费使用情况等进行中期检查、讲评。
第二十三条 中期检查达不到任务合同书约定的,由项目单位督促申报人及时改进,确保项目按期完成。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当为项目的实施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及时检查项目进展情况,全程监督项目经费使用情况,并配合市人社局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五条 申报人应在任务合同书确定的研究截至之日起60日内,通过项目单位和主管部门向市人社局提交项目绩效报告,并附相关说明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人社局组织三名以上相关领域专家进行绩效评价。评价不合格的,由项目单位督促申报人整改。3个月内仍达不到要求的,暂停项目单位下年度项目申报资格。
第二十七条 申报人或项目单位发表、出版与人才项目相关的论文、著作、学术报告等研究成果,应注明人才项目类别和项目编号。
第二十八条 申报人因调离我市或其他原因,致使人才项目无法继续进行的,项目单位应及时向市人社局提出终止申请,并退回节余经费。
第二十九条 申报人调动到市内其他单位工作,经调入单位与原单位协商一致并报市人社局备案后,可变更项目单位并转拨结余资助经费。调入单位与原单位协商达不成一致意见的,由项目单位报市人社局作变更项目单位或者终止项目实施的决定。
第三十条 项目申报材料和科研成果应当真实可靠,经查实有剽窃、弄虚作假等违反学术道德和知识产权行为的,应当取消资助资格,追回已拨付的资助经费并按有关规定予以处理。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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