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出台背景
党的十九大以来,审计署对审计工作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审计理论和审计实践也不断创新发展,2018年5月23日审计署下发的《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18〕53号),2018年11月5日河北省审计厅下发的《河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审办〔2018〕49号),现行的《唐山市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审计监督办法》已不能完全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亟需修订完善。
二、主要内容
该《办法》主要按照《河北省国家建设项目审计条例》格式起草的,对应审计署、河北省审计厅的规定相应提出我市的要求,同时结合我市实际情况,为了提高可操作性,增加细化了部分内容。《办法》包括三十二条。
(一)第一至八条,明确了制定《办法》的目的,规定了《办法》适用的范围,以及应坚持的原则。明确市、县有关部门按照职责进行配合。
(二)第九至十七条为职责和权限,明确审计机关的审计职责。规定聘请社会审计机构和人员的方式及资金来源。明确了审计机关的权限。
(三)第十八至二十六条为内容和程序,规定了预算执行情况、竣工决算审计的主要内容,明确了审计程序,规定了审计机关发现问题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同时要求有关部门将书面结果告知审计机关。
(四)第二十七至三十二条为法律责任,规定了政府审计人员、社会审计人员的法律责任,明确了被审计单位的救助途径,同时规定了被审计单位的法律责任。
三、修订的理由
2018年5月23日审计署下发的《审计署办公厅关于进一步规范聘请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工作的通知》(审办办发〔2018〕53号)第一条“严格执行保证地方审计机关经费有关规定。各地方审计机关应尽快组织对目前正在进行的或已签订合同尚未进行的外聘中介机构参与投资审计的情况进行全面清理,凡存在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外聘中介机构费用的,应立即停止和全面纠正,并向地方政府报告情况,积极沟通财政部门,由地方财政承担有关外聘费用,不得再继续由项目业主、被审计单位承担审计费用”。
2018年11月5日河北省审计厅下发的《河北省审计厅关于印发进一步完善和规范投资审计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冀审办〔2018〕49号)第四条第一款“建设资金管理使用、结算办理是政府财政部门、相关主管部门和建设单位的职责,可以通过加强内部监督、内部审计、购买社会服务等方式进行审核和监管,不得要求审计机关对所有或一定金额以上的政府投资项目必须进行审计,并将审计结果作为结算办理的前置条件,严禁以审代结”。
该《办法》原第十二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与上述《通知》相关条款相悖,按照上级文件要求予以修改。
四、修订意义
完善政府投资审计监督制度是促进政府投资建设项目建设的重要举措。《办法》的修订出台,有利于推动建设单位依法主动履职,提高政府投资建设项目管理水平;有利于规范投资审计行为,依法审计,突出重点,提高投资审计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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