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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发文单位:唐山市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19-06-06        

2019年6月5日

唐山市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市创业扶持政策,规范创业扶持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北省就业创业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冀财规〔2018〕21号)、《中共唐山市委办公厅唐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鼓励创业促进就业的实施意见》(唐办发〔2014〕10号)、《唐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就业工作的实施意见》(唐政发〔2018〕11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创业扶持资金是指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设立,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创业带动就业的专项资金。先期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和一般公共预算安排尚结余的创业扶持资金纳入本办法管理。其中从失业保险基金调剂的创业扶持资金按照开展创业工作任务量、当地政府投入、落实创业扶持政策成效、创业资金管理和绩效考核情况等统一分配。

第三条创业扶持资金重点用于扶持高校毕业生、返乡创业农民工、失业人员、退役军人等群体创业,包括扶持小微企业发展,创业服务平台以及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建设和奖补,创业培训实训和师资队伍建设,开展创业宣传和专项活动,政府向社会购买创业培训、创业指导、创业项目征集和大学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等。

第四条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遵循支持创业、统筹使用、突出重点、绩效管理的原则,坚持政策扶持的精准性,确保资金管理使用科学合理、安全高效。

第二章资金使用

第五条支持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发展。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认定,入驻创业项目孵化基地孵化的时间一般不超过3年。发展前景好、带动就业5-9人(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依法缴纳社会保险)的,可延长孵化期限6个月;带动就业10人以上的,可延长孵化期限12个月。

(一)对为登记失业或求职的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创业人员初次创业提供低成本、便利化、多要素创业服务的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按符合条件人员入驻项目给予最长不超过3年的房租物业水电费补贴。具体标准按《唐山市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二)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场地租赁补贴评估费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按规定程序确定具备资质的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评估。

(三)创业就业孵化基地提供正常服务,入驻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创业项目正常运行满6个月的,按照服务创业项目户数给予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服务补贴,标准为每年每户2000元。针对同一创业项目的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实际孵化期限。

(四)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管理制度健全、创业指导服务效果好、孵化成功率高,经评估认定为示范性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的,给予奖补资金。其中,市级奖补资金标准为10万元,县级奖补资金标准为5万元,不重复奖励。奖补资金主要用于创业就业孵化基地设备购置、场地租赁、信息化管理等基地建设和管理方面支出。

(五)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组织优秀创业项目积极参加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组织的各类创业大赛,按获奖创业项目数量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给予奖励。奖励标准:获得唐山市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5万元、3万元、2万元;获得河北省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10万元、8万元、5万元;获得国家级大赛一、二、三等奖的,每个项目分别奖励50万元、20万元、10万元。同一创业项目只奖励1次。

(六)对创业就业孵化基地培育优秀创业项目并获得专利的,给予创新项目奖励。按创业项目获得的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每个专利分别奖励创业就业孵化基地2万元、1万元、1万元。

第六条支持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创建。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是指服务功能完善、政策帮扶措施到位、无零就业家庭的社区。对评定为“国家级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的,按不超过2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评定为“省级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的,按不超过1万元的标准给予奖补;评定为“市级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的,按不超过5000元的标准给予奖补,不重复奖补。充分就业创业示范社区奖补资金用于社区工作经费。

第七条支持创业实训。对创业培训后到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相关企业或机构参加实训的,按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给予接纳实训的企业或机构不超过3个月的创业实训补贴。支持“互联网+”线上模拟创业实训,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确定提供线上模拟创业实训平台的企业或机构,按照符合条件人员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模拟实训课程且考核合格的人数,给予每人不超过500元的创业实训补贴。

第八条支持创业项目征集。对入选市级和县级创业项目库的创业项目,按照每个项目500元的标准给予项目提供方一次性创业项目征集补贴。

第九条支持举办各类创业活动。鼓励在本市范围内针对城镇失业人员、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下岗失业退役军人、农村转移就业劳动者、返乡创业人员等群体,组织开展创业宣传、创业培训(SYB等由就业补助资金补贴的培训除外)、创业训练营、创业创新大赛、创业沙龙、创业论坛、创新成果和创业项目征集、展示推介等创业服务活动。各级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组织开展的创业活动,以及开展的提升孵化基地管理人员能力的活动,一般采取政府购买服务的方式给予资金补助,也可以由公共就业人才服务机构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同意,给予经费支持。其他企事业单位和民办非企业单位发挥自身优势举办的创业活动,须报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根据活动规模、社会效益、资金投入等情况给予实际支出费用不超过80%,最高50万元的经费补助。

第十条支持就业创业众创空间建设。就业创业众创空间是指由创业就业主管部门按照政府主导、市场化运营的模式创办或与企事业单位合作建立,以创业服务为主营业务,综合建筑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为创业者提供公共服务的面积不低于总面积的四分之一的创业服务机构。根据众创空间的服务功能、服务成效等因素综合考评,每年给予不超过运营费用30%的补助,用于众创空间信息网络建设、公共服务软件开发、公共设备购置、举办公益性创业服务、项目路演、聘请创业指导师讲座等方面支出。

第十一条支持建立大学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从市级创业扶持资金中安排一定额度的大学生创业就业引导基金,委托有资质的国有融资机构经营管理,用于鼓励引导企业、社会多元化筹资,对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的大学生自主创业项目提供风险投资、股权投资等融资服务。

第十二条支持唐山领航创业大学发挥创业服务龙头示范带动作用,对其举办的创业服务活动采取一事一议的方式予以重点支持。

第十三条经市政府批准确定的其他支持创业项目。

第三章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创业扶持资金实行分级管理、分级负责。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按政策规定范围、用途和预算编制要求编制创业扶持资金年度初步预算,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列入财政预算草案,并报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创业扶持资金严格按照批准预算执行,确需调整预算的,按照国家预算管理制度的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五条建立健全预算执行责任制。创业扶持资金实行专账核算、专款专用,严禁挪用。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受理申请人或单位提交的各类补贴申请材料,按程序对真实性、合法性进行审核,并通过适当方式向社会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报财政部门审核。各级财政部门按规定及时审核拨付资金,提高预算执行的均衡性,充分发挥资金效益。

第十六条规范创业扶持资金决算管理。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在年度结束后做好创业扶持资金的清理和对账工作,按规定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创业扶持资金年度使用情况和说明,确保内容完整、数据真实。各县(市、区)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将审核汇总后的创业扶持资金年度决算及时报送市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七条实施创业扶持资金绩效考核管理。突出创业扶持资金使用管理的规范性和有效性,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问效”的原则,项目单位必须制定科学的实施方案,建立严格的规章制度,有效防范各种风险。对举办的各类创业活动,尤其是创业培训、创业宣传和创业大赛等,应有详细的批次和人数等资料记录,并进行实施效果评价,年底前将自评报告报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本级上年度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主要包括资金筹集、资金使用与配置、资金支出效果和重点项目支出等情况,于每年3月底前将绩效自评报告分别报送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负责对各县(市、区)上年度创业扶持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进行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作为资金安排、调整的重要依据。对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故意或者过失导致预算绩效管理未达到相关要求,以致财政资金使用绩效未能达到预期目标的,实行绩效问责。情节严重的,将收回资金。

第十八条加强创业扶持资金监督检查。各级财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创业扶持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应经常开展专项检查活动,对违规申请、使用创业扶持资金,存在下列行为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创业扶持资金的;

(二)擅自改变创业扶持资金用途的;

(三)擅自改变支出范围和标准的;

(四)虚报、冒领、骗取创业扶持资金的;

(五)其他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

第四章附则

第十九条本办法由市财政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2019-2021年。唐政办发〔2016〕13号文件同时作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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