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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关于印发《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的通知

发文单位:河北省人民政府     成文日期:2020-12-20        

各省直有关部门、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县(市、区)财政局、科技局,雄安新区改发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冀发〔2018〕54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教〔2019〕2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我们制定了《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绩效评价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河北省财政厅 河北省科学技术厅

  2020年12月1日

  

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绩效评价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落实党的十九大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有关精神,按照《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中发〔2018〕34号)、《中共河北省委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意见》(冀发〔2018〕54号)、《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绩效评价暂行办法》(财教〔2019〕228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是指按《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要求设立的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包括省科学技术突出贡献奖、省自然科学奖、省技术发明奖、省科学技术进步奖、省科学技术合作奖。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绩效评价是指根据绩效目标,运用科学合理的绩效评价指标和评价方法,对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目标定位、奖种设置、组织实施、奖励效果等开展的评价。

  第四条 绩效评价旨在提升河北省科学技术奖励绩效,推动完善我省科学技术奖励制度,更好发挥我省科学技术奖励激励自主创新、激发人才活力、营造良好创新环境的导向作用。

  第五条 绩效评价坚持目标导向和结果导向相结合,遵循科学、规范、高效的原则。

  第六条 绩效评价采取绩效自评和重点绩效评价相结合方式开展。

  第七条 绩效自评指标主要包括省科学技术奖励提名、评审、授奖等年度工作的组织实施的规范性、科学性,奖励工作专项经费支出的合规性、有效性,以及影响省科学技术奖励绩效的其他相关事项。

  重点绩效评价指标主要包括省科学技术奖励目标定位与我省科技创新、经济社会发展、国家安全需要的适应性,奖种设置、等级划分、数量设定、奖金标准的合理性,评奖机制的科学性,提名与评审工作的规范性,提名方、评审专家、评审对象、科技界、社会公众对奖励工作的满意度,奖励目标的实现程度,以及影响省科学技术奖励绩效的其他相关事项。

  第八条 省科技厅负责按照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有关规定和省级预算项目支出绩效管理等要求开展绩效评价。省财政厅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开展财政重点绩效评价。

  第九条 坚持定量评价和定性评价相结合,综合运用问卷调查、数据分析、专家咨询、调研座谈、案例和关键指标分析等方法,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条 绩效评价结果作为预算安排、改进管理、完善制度的重要依据。

  第十一条 加强绩效评价工作责任约束,相关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要切实履行主体责任,客观公正、实事求是、科学高效地开展绩效评价工作;委托第三方机构开展评价的,要在协议中约定双方权利和义务,确保评价标准科学、程序规范、方法合理、结果可信。

  第十二条 绩效评价应当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按规定做好保密工作。

  第十三条 社会力量设立的科学技术奖励可结合本办法精神和自身特点,开展绩效评价工作。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财政厅会同省科技厅负责解释。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2020年12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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